人形机器人何时走入百姓家
第二个上升期在明清时期,顶点是清代,清代律学代表我国传统律学发展的最高水平。
[27] 麦名慧:我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初探,暨南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9页。[5] 《意见》第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3] 办法第5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12]程衍指出,只有值班律师享有辩护人的权利,才能够全面了解案情,进而权衡认罪、认罚的价值。从现有的关于值班律师的法律规定来看,值班律师的职责被定位为法律帮助,性质上是区分于辩护律师的特殊法律帮助人,这样的规定并不利于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也没有达到预期的设立目的。[24] 由于值班律师的帮助对象众多且不特定,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咨询意见。[15]以上学者认为值班律师就是辩护律师的一种,应当拥有辩护律师的权利。
之后,被告人面临三种选择:一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获得法律援助律师,二是自行委托辩护律师,三是在没有律师协助下接受调查或审判。也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价值取向似乎更加偏向于效率,对此他们在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时,往往会侧重于向犯罪嫌疑人讲解该项制度的好处以劝服他们尽快认罪认罚并在他们签署具结书的时候见证,有时候只花费值班律师很短的时间就能解决一个案件。也可以根据其在特定场所而设定,今天我在检察院值班。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值班律师实质上是辩护律师。[13] 程衍:论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4期,第121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因为其要提供法律咨询,当然也有会见权。
二是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原载《四川大学学报》2019年4期,第126-134页。刑事诉讼法和此前的试点规范一样,虽然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职责,但整体上没有规定值班律师的权利,当然,职责和任务中,有些既是职责,也是权利,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就涉及认罪认罚的特殊问题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值班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应当以其在值班的岗位上能够完成为限。
部分学者认为值班律师是辩护人。但是,由于试点规范文本简单,对值班律师的性质、职能表述抽象,因而出现了各种实际样态。周强院长强调:联合司法部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最后,从国际规则和域外规定来看,值班律师实际上拥有辩护人地位。
与犯罪嫌疑人交流,了解案情。英国值班律师不能出庭参与审判,但很显然,这不仅是由其值班律师岗位决定的,还是作为律师的特殊种类决定的,因为事务律师本身不能是出庭律师。
与辩护律师相比,值班律师是一次性、一站式的,其职能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内容是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有的地方性规定已经意识到了前述缺陷并突破了全国性规定。我国应当在肯定值班律师制度积极效应的前提下,认识到该制度的不足,从而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庭审后,可以要求值班律师对法庭裁判进行讲解、了解救济权利和途径。除了值班律师的权利有限等原因,有的值班律师会将这项工作当成任务甚至是负担去对待,很难形成一种责任感,值班律师的勤勉义务也会大打折扣。
第一,难以保证法律帮助质量。在例外情况下,如嫌疑人羁押时间较长,事务律师可以在预定值班律师费用外,申请按固定的小时费率收取额外报酬(该付费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伦敦或全国标准设定,大概在每小时56或52英镑左右)。
二是,律师协会根据律师姓名提前编制名册,根据名册顺序安排值班律师。[8]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需要值班律师的帮助,警察局会联系从事辩护的事务律师电话中心(Defence Solicitor Call Centre, DSCC)。同时,该意见还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运行模式、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工作标准以及纪律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同时认为,值班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应当以其在值班的岗位上能够完成为限。后两者只能由援助律师担任,都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安排而产生。当然,如果值班律师因为其值班地点和岗位而产生,需要在离开其值班岗位后继续履行相关职责的,则另当别论。查阅侦查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具体内容。
在治安法院初次聆讯时,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值班律师只参与初次聆讯。日本值班律师制度有两种模式:一是,日本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提供的时间安排合理制作律师值班表。
[2]虽有开创性,但并没有明确值班律师制度的具体内容、性质、服务环节。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一)英国值班律师是从事辩护的事务律师 值班律师制度始于英国。一、值班律师法律规范的沿革和问题 这一制度起源于2006年我国与联合国开发署在河南试点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四、值班律师是在特定岗位值班的辩护律师 值班律师应当具有辩护人身份,这不仅是我国司法体制发展的必要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就阅卷权而言,它是值班期间可以行使的权利,也是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不可或缺的权利,也只有通过阅卷,值班律师才能认真审查案件事实,为被追诉人客观分析认罪认罚的利弊得失,协助被追诉人自主选择。(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内容摘要:2014年我国就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了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规定。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罪辩护或无罪辩护的建议。当然,立法到底应当赋予值班律师哪些职责,这可以根据立法的目的和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
通过值班律师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自愿性,从而保障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会制作值班律师值班表,以保证一年365天、一天24小时都有值班律师随时到警察局提供法律帮助服务。
三是保证有效辩护的主要方式在于扩大强制性指定辩护的范围,而不能依赖值班律师。我们建议将值班律师改名为值班辩护人,将来就会有三种辩护人:委托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值班辩护人。
「小礼物走一走?雪碧可乐来一罐!」
还没有人赞赏,支持一下吧
哇~真是太棒了